盘古智库关于优化网络游戏监管的建议
8月3日,新华社主管主办报刊《经济参考报》发表《网络游戏长成数千亿产业》一文,指出网络游戏如今已成为了一个规模达数千亿的产业,提出要“警惕网络游戏危害,及早合理规范”,引发舆论对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的关注。
当前,在过量的资本与未经精细管理的技术的加持下,部分平台公司通过“成瘾性设计”使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上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与精力。由此衍生的家庭与社会问题亦值得关注。但同时,网络游戏在社交、娱乐等领域确有积极的作用。优化网络游戏监管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为此,盘古智库于8月5日举行“网络游戏是否应该被严管?”线上辩论会。盘古智库专家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当前存在的问题
1.网络游戏企业过度追求资本化致使网络游戏产品成瘾性高,防沉迷系统不完善,内容良莠不齐。
随着我国社会数字化、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兼具娱乐与社交功能的网络游戏获得更多受众,其市场发展十分迅速。近年来,大量资本涌入网络游戏行业,为追求利润,部分网络游戏企业在游戏产品中加入精心研制的“成瘾性设计”以增强用户粘性。此外,部分游戏的防沉迷系统存在较大漏洞,致使青少年可以通过二手账号或使用家长的身份注册游戏。在网络游戏内容方面,许多游戏中存在暴力、色情等刺激性元素。因此,网络游戏企业在获得不菲收益的同时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危害。
2.青少年群体对网络游戏需求度高,但自制力相对弱,由此引发许多家庭与社会问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家庭户规模已持续降至2.62人/户,“少子化”程度较高。这意味着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缺乏与同辈群体交往,需要转向网络游戏世界寻求必要的友谊、尊重与关爱。另外,当今青少年群体是伴随着网络游戏成长的一代。上述两点使得该群体对网络游戏需求度较高。与此同时,青少群体的心智水平决定了其自制力往往较弱,因此,他们容易受到沉迷问题的困扰。事实上,青少年游戏沉迷问题正成为我国家庭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矛盾之一,由此引发的悲剧事件时常见诸媒体。
3.网络游戏产业发展速度飞快,我国在此方面的监管能力与理念有待同步提高。
我国在针对网络游戏企业的监管方面还不够成熟。一是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有待加强,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当数量的针对该问题的法律、规范、政策,但青少年网络沉迷及其衍生问题仍然未被“管住”。二是仍未通过行政手段培育起网络游戏的行业自律性与企业社会责任感,这由上述第“一、1”点可见一斑。三是未能采取步骤清晰、循序渐进的办法,给予从业者、投资者与公众清楚的监管信号。
4.在我国东西、城乡区域发展不均衡的背景下,欠发达地区青少年对网络游戏依赖程度更高。
我国目前仍存在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在这一背景下,部分欠发达地区的留守儿童由于缺少陪伴,在精神上较其他地区青少年更依赖网络游戏,发生沉迷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统一的政策法规难以应对复杂的实际情况。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青少年网络游戏沉迷问题亟需得到额外关注。
关于优化网络游戏治理的建议
1.加强各主体对青少年网络游戏沉迷现象的研究与学习。
我国近年来游戏产业发展迅猛,但在政策、法律层面对于网络游戏的监管与高速的技术进步具有较大差距。在补这堂“追赶技术进步的课”中,最应该补课的不是青少年,而应是家长、游戏从业者与政府监管机构。深入学习网络游戏的规则与伦理,才能了解青少年沉迷其中的心理诉求。家长、学校、政府监管机构等作为青少年的施教者,应主动寻找传统教化模式、传统价值观与新兴价值观之间的差异,并通过青少年所乐于接受的新兴媒介传递阳光向善的价值体系。尤其是在家庭教育环节,家庭教化应更多融入尊重、注重心理需要的元素。
2.杜绝网络游戏中的“成瘾性设计”。
杜绝“成瘾性设计”,首先要深入研究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成瘾性”养成的心理机制与算法机制。孩子和家庭与资本和算法技术之间的力量是不平等的,监管部门应通过审查措施,从法律、行政规章的层面进行立法,游戏产业协会、游戏产业联盟亦应加强行业规范作用,共同规制网络游戏行业的资本与算法技术,杜绝精心研制“成瘾性设计”这一行业现象,防止网络游戏经济成为“瘾经济”。
3.优化身份认证系统,对网络游戏实施分类管理。
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企业修补游戏身份认证系统中的漏洞,防止青少年规避认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全国未成年人身份认证系统,要求所有上架的网络游戏入网,防止青少年在一个游戏中达到防沉迷时间限制后又转至其他游戏。目前,国家层面的防沉迷实名认证平台已建成,接入企业5000多家、游戏超万款,初步达成了防沉迷工作的基础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应参考专业人士意见与国外成功经验,研究出切实可行的网络游戏分类分级管理方案,做到对网吧、游戏网站、游戏应用,分年龄、分时间、分类型的精细化管理。
4.充实青少年的课余、业余生活,从根源上减少沉迷发生的可能性。
培养青少年丰富多彩的兴趣爱好,有关部门应尽可能为青少年提供各类必要的活动平台。如在体育方面,可与《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建设户外体育活动相关基础设施,同时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通过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帮助青少年充实生活,与同龄群体在活动中交往联系,防止其因逃避现实、精神虚无而陷入沉迷。
5.提升网络游戏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培养行业自律意识。
监管机构应督促企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青少年友好型网络游戏平台的社会责任。规定各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布企业游戏业务各项数据,尤其是未成年人游戏时间和内容的数据,提高该领域的社会透明度;要把提供健康有益的内容,作为游戏行业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集中体现,作为所有企业实现安全发展的“生命线”。同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平台,可加强处罚力度,应朝正确方向引导网络游戏的使用,使其真正服务于青少年的社交、娱乐、学习。
6.步骤清晰、循序渐进地执行监管政策。
在监管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在采取具体措施前给予网络游戏从业人员、投资者与公众清晰的信号,切忌通过“突袭式”治理扭曲政策本意;应考虑到网络游戏在得到良好监管的情况下带来的利好,切忌采取“一刀切”的治理办法,切忌彻底将网络游戏“污名化”,在确保我国网络游戏产业保有必要竞争力的同时,逐步引导资本与科技向善。
7.对欠发达地区青少年网络游戏沉迷问题给予额外关注。
监管部门应提高对农村地区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网络游戏沉迷状况的关注度,加大财政与人员投入力度,为留守家庭青少年提供更为丰富的课余集体活动,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网络游戏监管政策。
(感谢易鹏、吴必虎、毛大庆、管清友、姜波、杨光、梁启东、易欢欢、葛颀、马旗戟、熊园、何国科等提供主要观点。)